□李代余 田连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7月30日15时许,明港交警在明港镇老涵洞路口执勤时,对豫SX5**6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员身上散发着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乙醇含量为41mg/100ml。执勤人员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明港交警大队法制室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该车驾驶员叫兰某某,今年29岁,在明港某宾馆务工,当天中午在朋友家聚会时饮用了啤酒。
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兰某某于3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查处,被处以罚款,C1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仍处于暂扣期间。7月30日,兰某某居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明港交警对兰某某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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