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例》的四大特点
(一)坚持了市场化改革方向
一是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二是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
(二)贯彻了新发展理念
一是遵循促进高质量发展原则;二是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补短板的要求;三是坚决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量力而行。
(三)深化了依法治国的实践
一是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有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形成了投资法制的完整框架;三是促进了依法行政的实施。
(四)加强了政府投资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管理
一是强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二是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三是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