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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 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6章42条。

根据《规定》,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规定》指出,要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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