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晓玮)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日前,光山县法院在光山县大苏山森林生态修复司法示范性基地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8年10月,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汤某砍伐了其承包林地内的树木352棵。案发后,汤某主动向光山县森林公安局自首。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量达84.0689立方米,属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因汤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光山县检察院于2019年4月向光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为弥补损失,汤某认真悔过,主动与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签订了复植补种协议,约定补种不少于8.5亩的三角枫或五角枫,并向光山县林业局缴纳了1.7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019年5月,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光山县法院依法认定汤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并根据其犯罪事实以及自首等相关情节,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为增强办案效果,宣传环保理念,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目的,光山县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将此案在大苏山森林生态修复司法示范性基地进行公开宣判。
公开宣判后,被告人汤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光山县检察院表示不抗诉。
宣判结束后,法官再次对汤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其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复植补种协议,主动在指定区域履行补种义务。
据了解,近年来,光山县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抓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滥砍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生态安全。仅2018年就审结了5起滥伐林木案,除对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外,还积极引导被告人与第三方签订复植补种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