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民与法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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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执行过程中对房产的执行?


□孔晶晶

2017年1月,许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以80万元出售给许某,许某当日即一次付清房款,刘某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一并交付给许某。许某夫妻随后入住涉案房屋。因刘某未办理完该房屋土地使用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4月,张某起诉刘某给付借款1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同年8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许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已由其购买并在该房屋居住,法院应停止执行。

请问,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执行过程中对房产的执行?

读者 蒋 倩

蒋倩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停止执行条件的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许某有权阻止执行的条件包括4项:1.许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许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3.许某实际占有房屋;4.许某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所以本案涉案房屋具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应当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刘某应当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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