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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检察院公诉首例认罪认罚案件


本报讯(刘 琼 郑 薇)5月5日,由罗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一案在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实施以来,罗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1月8日上午11时,被告人王某某在罗山县楠杆镇五一农贸市场使用一张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时,被群众当场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及其住处,当场查获人民币共计55张,共计55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3月25日,罗山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罗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王某某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承办检察官及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情节,提出了具体量刑建议,征得其同意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后,罗山县检察院将该案件移送至罗山县法院,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在完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该院将不断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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