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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王淑芹


(接上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作为具有统领性的价值理念,是我们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秉持的价值理念,但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指导性的价值理念还远远不够,还要善于把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因为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其显著特征是规范要求明确、具体。法律法规以必须做或禁止做的规范形式,确定是非、善恶、对错的标准和界限,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标准化的范式。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全面发挥法治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持续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更好塑造人们的良好品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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