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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分析与思考


方煜婷

我国农村人口多,聚焦“三农”,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就是土地问题,它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一家一户”的粗放式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如今的集约化生产,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下,在严守耕地红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政策下,在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的考验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受关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2014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又更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目前这项工作基本完成,为国家适时出台土地流转改革政策提供依据。

如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或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修订。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规模越来越大,进城落户以后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不能要求他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在承包期内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做主。法律明确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对承包期内的土地,引导支持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自愿退出,也可以采取把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方式。这样对于农民来说更加进退有路,特别是进城落户的时候更加减少了自己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土地流转要由两权分离变为三权分置。“两权分离”变为“三权分置”要体现在法律中,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土地经营权既可以自己来使用,也可以流转给别人,但是流转了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后,承包农户和集体签订的原来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改变,也就是承包农户流转了土地经营权之后,他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不仅仅对承包农户的权益给予保护,同时也对取得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对他们的权益也在法律中得到相应的保护。这样更加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向前发展。

(三)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让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给农民吃下30年长效“定心丸”,让农民更加踏实。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以后要继续延长30年,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明确了,这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至少从现在开始到2050年这一段时间,农民兄弟都可以很踏实,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办法发给农民“铁证”,让农民踏踏实实。

(四)政府转变其职能。政府要转变其职能,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我们坚信,“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在当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和困难交织的国内环境下,做好土地流转工作,为广大百姓谋福祉,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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