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 尹思聪
(接上期)
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作用,表现为法律与道德的共生性。这种共生性,就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所指出的,一方面,“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法治与德治协同发力,已经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充分显现
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法治与德治协同发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行政组织规范、党内法规等制度体现了社会价值导向、伦理精神。比如,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章总纲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员义务作出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在这里,对党员提出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既是政治义务,也是道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诚实、信用都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第七条中规定:“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尊重社会公德”纳入国家法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