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将第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3.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4.将第三十一条中“使用农药的”修改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6.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7.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8.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