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民与法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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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咋犯法了?

一法盲青年被检察机关批捕


闵霞

“你知道小丽今年多大(年龄)吗?”

“我看过她的户口本,她今年13周岁。”

“你知道她的年龄,为什么还要跟她发生性关系?”

“我们是在‘谈恋爱’,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这是犯法的。”

这是刚刚发生在息县看守所询问室的对话。隔着铁栏,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噙着泪水,低下了头。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19岁的张某通过玩游戏认识了中学生小丽,两人通过微信经常聊天,也慢慢地谈起了“恋爱”。“十一”期间,他们相约见面,在县城上网玩游戏,逛超市,夜晚张某将小丽带回自己家中,并以“恋爱”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他们二人多次发生此类事情。同年12月,小丽父母知道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严厉地惩罚张某。

2019年1月,息县检察院在审查这起涉嫌强奸罪一案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多次实施奸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涉嫌强奸犯罪,遂依法决定将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有奸淫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实施了奸淫行为,根据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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