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成
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仍然会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判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王先生虽然已经65岁,但却由于某餐饮公司一直未为王先生缴纳养老保险,导致王先生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仍未能办理退休手续,而由于其有经营餐饮业丰富经验且工作认真负责,该餐饮公司也一直没有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15日,王先生在上班期间,由于办公室电线老化,导致在使用电器时遭到电击并摔倒负伤,由此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当其要求该餐饮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王先生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自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后认为,王先生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与该餐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也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正因为王先生尚未能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可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公司仍在继续用工,决定了其工伤的构成,“年龄不是问题”。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王先生构成工伤,该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11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某餐饮公司承担王先生因工受伤后的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