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成
某物业公司由于没有与劳动合同期满的张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几年前,张某应聘至信阳市某物业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连续签订了三年。在第三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该公司通知张某,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随后,该公司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于是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500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故裁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求。
这是一起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案件。据仲裁员介绍,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情形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