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超 姜明
近日,光山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老赖”秦某提起公诉。
2015年秦某与李某的债务纠纷案经光山县法院审理,判决秦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齐李某借款85万元。秦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信阳市中院再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秦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经查明,秦某在户籍地及县城内均有住房,且名下登记有宝马轿车一辆,有还款能力。随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25日,光山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对秦某所驾驶的宝马牌轿车执行扣押时,秦某拒不配合,驾车逃跑。
归案后,秦某对自己有能力履行执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方遂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