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民与法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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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伸黑手 行窃再获刑


刘俊

2012年11月9日,姚某伙同王某(已判刑)在罗山县城关镇菜市场,趁被害人周某买菜不注意时,将周某放在其身旁自行车车篮里的手提包盗走。之后,其二人又到罗山县城关镇一超市门前,将被害人丁某放在其电动车车篮里的手提包盗走,姚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还被盗财物。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16日被光山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公民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姚某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盗窃犯罪,依法应酌予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日前,罗山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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