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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 罗山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获判决


本报讯(江奕静)为守护绿水青山,助力党委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整治,日前,由罗山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罗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杨树121株后出售谋利。经鉴定,刘某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超过10立方米,构成犯罪。同时,其砍伐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责令被告人刘某进行修复或补植。

10月9日,罗山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在2019年3月12日前在罗山县杜堰河湿地保护区种植杉树605株。被告人刘某表示不上诉。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罗山县检察院践行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一次具体诉讼行动。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依法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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