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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精神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


阎孟伟

(接上期)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特殊利益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因而为一己之私漠视诚信的情况就格外凸显出来。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中始终存在着个人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所谓个人理性,主要就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在自己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中精打细算,甚至会想出各种巧妙的“谋略”,以便用最低的成本或代价来换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市场主体的这种个人理性符合社会公共规则和法律规则,那么他们的这种个人理性的运用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市场主体缺乏起码的道德自律和规则意识,他们就会把自己的个人理性用到歪门邪道上。特别是在市场体系的法治基础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信誉保障制度或已建立的信誉保障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如果失信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高于诚信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失信者认为自己能够成功地掩盖自己的失信行为从而逃脱惩罚,那么缺乏道德自律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就会倾向于选择用不讲信誉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就会产生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行情见机取利的行为,或用德国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的话说,造成一种实质的非理性,即完全无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价值,用非法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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