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9月13日,罗山县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帮助农民工讨回赔偿款44853元。农民工闫某赠送执行干警一面写着“公正执行 情系民工”的锦旗表示感谢。
2017年8月23日,闫某在罗山县一城市广场建筑工地施工时致右手腕受伤,伤后到医院确诊为右侧尺桡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245.4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城市广场建筑工程由尚某、邵某合伙,以罗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总承包。2016年11月,尚某、邵某与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建筑工程中的木工部分转包给李某。尚某、邵某、李某均无从事相关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李某雇佣闫某于2017年3月在工地做小工,每天工资110元。2018年4月,闫某向罗山县法院起诉,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赔偿闫某各项损失44853元,尚某、邵某、罗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闫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向李某、尚某、邵某、罗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但4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对4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4被执行人名下均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立即对李某名下财产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并将执行款发放给闫某,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