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军
2001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固始县杨集乡杨集村24岁的袁某超伙同杨某、吴某海、袁某军经过预谋后,租乘一辆出租车谎称去沙河铺。当车行驶至固始一中东边小样桥时,杨某持刀架在出租车司机的脖子上,其他三人开始搜寻财物,共夺取现金16元。
司机报警,杨某、吴某海、袁某军很快被抓获归案,袁某超逃逸。这一逃,就是17年。
2018年6月20日,逃避在外的袁某超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淳化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时,民警发现他是网上追逃人员,立即将其控制。
固始县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袁某超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14日,固始县检察院依法对袁某超提起公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抢劫罪是行为犯罪,跟金额没有关系,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等待袁某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