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娟
7月22日,家住息县夏庄的陈某和妹妹一起到夏庄镇街上一个服装店里看衣服,此时服装店内还有其他顾客也在选购服装。陈某看中一件黑色裤子后,在试衣间试穿过程中,发现临近的另一个试衣间地上放着一部手机,该手机事后查证是当时在试衣服的另一位顾客为了方便临时放在地上的。陈某见财起意,趁人不备就将手机关机后拿走,装进了自己的包里。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56元。
盗得手机后,陈某也没有再逗留的心思,与妹妹迅速离开了服装店,并在回家后将手机藏匿于亲戚家的抽屉里。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陈某取走手机,且为掩饰其行为将手机关机并逃离现场。
8月27日,息县检察院向息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
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坦白、认罪、退赃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