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 晓鹏
8月30日,由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符某重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信阳中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别判处该案两名主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二年。这些购销“野味”分子为谋取私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5年至2017年2月,淮滨县的符某在当地收购斑鸠等“三有”野生动物和猫头鹰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销往江西、福建、广东等地,此案“猎、供、销”上下家层级多达5级。其中,符某销售给江西南昌籍商贩杨某青夫妇猫头鹰49只、斑鸠1万余只,销售给商贩熊某斑鸠5000余只。
案发后,该案在信阳、江西南昌等地引起广泛关注,为有效地打击诸如此类的涉野犯罪,息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先后在不同阶段适时介入侦查,提出意见和建议,5次随同公安民警到外地侦查取证。
为准确界定,办案检察官在退回补充侦查时,要求警方重新组织所有涉案人员对野生动物种类照片进行仔细辨认,并奔赴南京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咨询鉴定专家,就种属差异特征等方面进行论证,确保了涉案野生动物种属鉴定准确无误。为有效解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问题,息县检察院牵头组织息县法院、息县森林公安局召开案件研讨会,就“上游”“查证属实”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为侦查指明方向,也为下一步顺利诉讼消除了障碍。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息县检察院分批次提起公诉这起重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14名被告人,出庭支持公诉8次。息县法院一审依法对此案5名主要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符某、杨某青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其他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等不同刑期,并处罚金。符某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信阳中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