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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霸占水塘谋私 致农田受灾被判刑


本报讯(王淑娟)现年56岁的刘某家住息县张陶乡某村,曾任该村的村委会主任,风光一时,但是这种“风光”随着其今年被息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而烟消云散。

原来,自2012年下半年起,刘某就强占村内两村民组共有的水塘,在未与村民组签订承包合同、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两村民组共有的用于蓄水排涝的水塘占用养鱼。而每年逢抗旱、排涝,村民需要抽水或向外排水时,刘某就以水塘内养有鱼为由,拒不让村民抽水、排水,并对村民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导致村民的农田受灾,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15年上半年,刘某故技重施,未经本村村民同意,占有该村村部东侧一处水塘养虾,从中获利。

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水塘在刘某占用期间的承包费为9183元。

2018年4月,因村民举报,该案案发。

2018年7月20日,息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息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村民同意,长期占有村民组的几处水塘养鱼养虾,扰乱公共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将占用水塘期间的承包费用9183元退赔村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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