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 杨勇
吴某明是息县李大庄村人,2007年10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释放后家徒四壁。
为了生计,吴某明没有依靠双手劳动,而是向邻居、亲属、朋友等人借钱借粮,并且借而不还。2013年3月,吴某明以养鱼致富为由,承包了该村集体所有的20多亩鱼塘。同年10月,他未经审批,私自将鱼塘旁边的生产道路和高速公路涵洞用铁丝网、铁门、土堆封堵,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该县公路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吴某明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但其拒不执行。2016年5月,该部门依法将铁丝网、铁门等强行拆除。不料,吴某明却以财物损毁为由,不顾当地基层组织的劝阻,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信访,要求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其间,该村村委会数次欲收回鱼塘,但始终未果,也没有收取到承包费。
今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将吴某明刑事拘留。6月9日,此案被移送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查,息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将此案提起公诉。
8月23日,息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明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