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尹月)9月3日,罗山县法院执结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
原告邵某君系邵某辉的养女,户口登记在养父所在的尤店乡某村民组,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该村民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独生子女可分配双份的补偿金额,但在分配邵某辉的补偿款时,以邵某君是其养女为由拒绝支付双份补偿款,邵某辉遂将该村民组诉至法院。该院依法判决该村民组给付邵某君的征地补偿款1.12万元。判决生效后,该村民组未按判决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局干警向该村民组下发了相关文书,该组以征地补偿款全部分配完毕为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后经多方查询,该组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近日,该院执行局干警获悉该村民组土地又被征用,又将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执行局立即查询此笔补偿款的动态,执行干警立刻带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往该街道财政所向其说明情况,希望能够配合法院执行。很快,财政所将此笔征地补偿款中的1.12万元转至该院的执行专户,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