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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青山绿水


——潢川县检察院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尹思泉 刘瑞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退赔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95712元。”随着法槌的敲响,日前,由潢川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赵某某非法采矿案,在潢川县法院当庭宣判。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未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潢川县桃林铺镇与上油岗乡交界处的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大肆疯狂采挖砂石资源,并售卖非法获利。经鉴定:赵某某共计非法采砂8820.68立方米,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1.1453万元。赵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导致当地形成一条长约60多米的深坑和一条长约300米的引水渠道,侵蚀了良田和树木,经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出具修复方案认定,修复费用约95712元。

其间,赵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被潢川县水利局查获。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通知书》后,赵某某心存侥幸,仍然继续开采。后又再次被潢川县水利局查获,并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罚款2万元后,赵某某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法采砂。赵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非法采矿破坏区域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潢川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专门成立了公益诉讼团队,经审查后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破坏了非法采矿区域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上级院批准,潢川县检察院于今年7月初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退赔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按照修复方案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承担修复费用95712元。

开庭前,该院先后多次进行案件研判,对开庭情况进行全面预判,精心准备出庭预案。该院负责人高度重视并亲自参加了庭前会议,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讨论庭审相关事宜,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好充足的准备。

庭审中,潢川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相关领导,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0余人参加旁听。同时申请了专家出庭作证,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论证,公益诉讼人发表辩论和公诉意见时逻辑清晰,诉求紧扣法理,释法入木三分。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接受公益诉讼人的教育并真诚悔过,赔礼道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潢川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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