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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 办理首起“疑罪从挂”赔偿案


本报讯(胡玲 周辉)“虽然我没有得到赔偿款,但罗山检察院认真关注我的诉求和想法,我现在心里舒服多了!”日前,因“疑罪从挂”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当事人,罗山县东铺镇一起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付某拿到了《刑事赔偿决定书》。

2015年10月31日,付某伙同胡某驾车前往罗山县东铺镇某村用弩射杀一条黄狗,在逃跑时遇到狗的主人用电动车堵截,付某开车冲撞,导致电动车报废。后经鉴定,狗价值672元,电动车价值2328元。其因嫌转化型抢劫于2015年12月2日被逮捕,后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6年4月18日被释放,但案件尚未办结,同时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且一直没有解除。

2018年4月,付某以自己曾被拘留、逮捕羁押170天而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果为由向罗山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接到付某的赔偿申请后,该院立即展开调查。承办干警认为,这种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付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但综合考量付某一直有盗窃恶习,曾有前科,本次偷狗案中付某用各种手段抗拒群众抓捕,只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的情节较为轻微,属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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