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尹月)8月22日,罗山县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内流转资金在执行标的范围内进行了冻结和扣划,案件得以执结。
2016年4月,陈某为张某承包的工程提供挖掘机服务。2017年2月,双方进行结算,张某向陈某出具拖欠工程款9万元的欠条。陈某多次讨要欠款未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经罗山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于2018年5月1日前付清9万元及利息,在此期间张某支付了4万元,剩余的5万元及利息一直属于拖欠状态。6月10日,陈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局向张某下发了相关文书,张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申报财产。该院执行干警对张某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为了执结此案,执行干警多次查询张某银行账户,查看张某账户内是否有资金流转。8月22日,执行干警再次查询张某银行账户时,发现张某一银行账户内有11万元的存款,立即对该笔存款以执行标的为限进行了冻结和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