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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保护生态环境


潢川法院公开审理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 孙浩然)“现在开庭!”8月17日上午9时,潢川县法院审判庭内法槌敲响。该院7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赵某某在潢川县桃林铺镇与上油岗乡交界处的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采挖河砂并售卖非法获利。为方便采砂,赵某某擅自开挖河道,改变河流流向,取土垫路形成深坑。经鉴定:赵某某共计非法采砂8000余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万余元。赵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河堤损毁,损害了公共利益。

据了解,该案是我市首例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潢川县检察院在对赵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潢川县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带领两名检察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潢川县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由3名员额法官和4名具有专业知识、来自基层组织的陪审员组成7人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严格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控辩双方到案发地进行了实地勘查。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愿意承担95000余元的盗采河段河道、河堤修复费用。

合议庭在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盗采河砂造成的损失31万余元;作案工具挖掘机、大货车予以没收;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95000余元,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修复方案的要求完成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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