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东辉)近日,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敏等人敲诈勒索罪一案,经商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恶势力犯罪性质均被法院认定。这是商城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起诉的首起认定为恶势力的犯罪案件。
现依法查明:被告人李某敏、李某清分别是商城县汪桥镇铜山村的居民组长,二被告人利用宗族势力人员众多、势力大,在当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逐渐形成当地宗族恶势力。商城县汪桥镇原铜山供销社建设时征用了部分铜山村集体土地,当时均进行了补偿。铜山供销社解散后将房屋卖给了当地居民。后二被告人共谋,以原铜山供销社占用了铜山村小街组地盘为借口,要求上述购买铜山供销社房屋的居民若翻建房屋须向二被告人交纳地盘钱,以不交钱就不让开工翻建房屋相威胁,并商量制定了交费标准。2008年2月至2016年,先后强行索取10名被害人钱财共计79000元,被二人私分。
2014年,被告人李某敏伙同李某美经共谋后,利用长期形成的家族恶势力,以原铜山供销社建设之初占用了其家老宅基地为由,以不给补偿就不让翻建房屋相威胁,先后向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索要现金4万元、3.6万元。被告人肖某霞明知是被告人李某美等人敲诈勒索的犯罪所得,仍然掩饰、隐瞒赃款1.9万元。
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敏、李某清、李某美等人三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所得赃款全部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