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燃 段尧尧
2015年9月13日凌晨2点,被告人李某在浉河区周某开的一家羊肉汤店里吃饭,吃完饭结账时与周某发生争吵。因心存怒气,于是和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已判决)、李某(已判决)一起用刀将周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周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0000元。浉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日前,浉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损失22409.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