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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中西比较


郭志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灵魂;另一方面,法治建设是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表达,历史文化、国情背景、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融入法治建设与西方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融入的目标不同。西方国家核心价值观是基于西方社会反抗教权与王权的历史经验与实践经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地方性知识”,是为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服务的。与西方完全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与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映了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以及对时代发展脉搏的深刻感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融入的原则不同。在西方,由于缺乏一个有力的政治领导中心,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遵循的是政治多元化的原则,是非协调与零散的,建设过程缓慢,往往在社会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资产阶级才不得不对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如,19世纪中期的欧洲革命、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经济危机,为让不受限制的私有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才在立法上容许选举权得到一定范围的扩展。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党的系统规划,以一种高度有序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所有环节中,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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