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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检察院公诉一起诈骗案


本报讯(周辉)低价购买假南阳玉卖出,骗取现金2.7万元。日前,经罗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梅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7年4月,梅某某找到王某等3人商量购买一批假玉骗钱,4人一拍即合,上街去找买主。见一老汉正在散步,于是梅某某与其攀谈起来。这时“托儿”王某过来问路,梅某某让王某取下手戴的绿戒指看看,说此物戴上能避邪消灾,愿意用高价购买。

王某说自己是做玉石生意的,打电话给其“合伙人”,另一个“托儿”李某出现,说愿意将玉器便宜卖给梅某某,而梅某某称自己只有几万现金,想与李老汉合伙把生意做成。李老汉同意后,三人一起去取钱,李老汉将2.7万元取出后交给王某,梅某某让其到银行营业室去帮忙问问存款利息。李老汉进去问罢后出来,才发现上当,随后李老汉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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