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凌云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信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标志着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立法步入了快车道。
立法管理道路交通设施是迫切需要
“新修的道路很宽敞,可路口没有交通指示灯,每次经过都小心翼翼,心有余悸。”过去,行走于新区的市民常常有这样的困扰。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道路网四通八达。而与此同时,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却没能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建设完全同步,与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需求相适应,还存在着城市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尚待提升,管理职责界定不清,部门协同管理不力,执法措施和保障缺失等问题。由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或者设置不科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近年来,屡有人大代表提出加强道路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意见建议。
法者,治之端也。有效建设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安全设施在预防交通事故和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般民生需求,都在呼吁一部符合我市市情、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诞生。
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进行立法旋即被提上议事日程。经过前期深入调研论证,《信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
凝聚各方智慧力量扎实推进
凝聚共识方能为民立法,为民立法才能立法惠民。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专业立法与集中民意相结合,奏响专业机构立法与专家、学者、群众广泛参与的“交响曲”。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排,由市公安局作为法规草案的牵头起草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在《条例(草案)》起草前,便与市公安局就草案起草工作积极沟通。初稿成型后,积极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的历次立法协调座谈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
5月,《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依据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审查审议工作。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单位及我市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知名律师和政法院校的法学专家参加的《条例(草案)》初审座谈会,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
“草案第五条中,主管部门职责不清,建议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管部门。”
“‘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草案应对停车设施建设作出规定。”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兼顾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
……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针对各个渠道收集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逐条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部分有法律法规依据,又符合信阳实际的意见建议。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又通过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和信阳日报《报晓风》客户端平台等,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织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为明确主体,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执法,《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管部门。
为解决以往常见的公安部门没有及时参与道路规划建设,导致交通设施建设缺失、滞后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此,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与道路同步进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鉴于停车设施也属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一部分,《条例(草案)》专门增设一章“停车实施管理”。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法律责任是管理法规的重要部分,尤其令人关注。《条例(草案)》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决定交付使用的单位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能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停车设施,影响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的,将面临每车位500元的罚款。
《条例(草案)》的制定,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乔新江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要求,下一步,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加强论证评估,切实增强立法的有效性、实用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对接好上位法的同时,吸收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先进地区学习,从制度和立法角度入手,着力解决本地实际问题,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