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钺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内部改革也在不断向纵深推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回归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愈发成为检察机关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监督体系,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正司法。最高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统一管理,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业务部门力量的整合和提升。笔者认为,当前可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顶层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监督线索统一管理办法,构建对刑事诉讼监督线索进行统一管理的机制,对诉讼监督的工作流程进行全方位设定,对开展诉讼监督的部门机构和检察官科学定位,对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发现、收集、分流处置和调查处理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和相应的程序设计,从而实现对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线索科学管理以及刑事检察监督效能提升的最终目的。
(一)确定专门的部门统一受理线索
当前,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线索多由检察机关各部门分散、多头管理,现需要集中、归口管理。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剥离,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的职务犯罪线索受理职能可能也随之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框架下,可将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统一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登记和管理,即将群众控告、上级交办以及批捕、公诉、执行等部门自行发现的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线索都要交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并负责诉讼违法线索的分流、交办、督办等工作,以继续发挥和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也能从源头扩展诉讼违法线索来源,促使诉讼违法线索管理水平提高。而对刑事诉讼监督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并非是不加区分的管理,同时进行分类受理和管理,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监督线索来源广、数量多、质量高,使得诉讼监督工作针对性更强,以保证诉讼监督工作高效运行。
(二)打造专业的诉讼监督信息平台
信息先导是推行诉讼监督内部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进诉讼监督“四化”的必要手段。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之所以出现盲点,甚至出现监督不力的现象,主要在于监督信息没有实现共享,监督信息传递不畅等。需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诉讼监督信息沟通,统一管理,才能有效掌控各类刑事诉讼监督资源,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打造类似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诉讼监督信息平台,由控告申诉部门具体掌握管理,对受理的各类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线索登记后进行程序性管理,即对刑事立案、公诉、执行各环节的诉讼监督线索进行管控,分流到各环节的诉讼监督部门处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线索在业务系统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其他线索由各诉讼监督部门人员办理后进行相应处理,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则由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继而建立一整套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登记机制、流程监控机制和监督工作督导机制。
(三)构建相互协作联动工作机制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建立“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总体统筹”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检察机关专门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或人员协作配合联动机制。目前,可借鉴北京、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和诉讼职能适当分离的有益探索经验,优化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如探索实现案件管理部统一负责案件(诉讼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管理,批捕公诉部和诉讼监督部分别负责有关诉讼案件或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的工作格局。因此,可在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统一受理登记以后,分流到相应的诉讼监督部门,设专职诉讼监督检察官进行办理,既加强与对应业务部门的横向协作,又同时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纵向协作,呈现立体化的刑事诉讼监督模式。
(四)将诉讼监督线索办理过程纳入考评机制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对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评价主要是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年度业务考核来实现的,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诉讼监督工作评价的内容不完整,目前主要是对办理立案监督、抗诉等案件的数量和实体刑判决数量,忽略了其他诉讼监督线索的办理结果,难以全面反映诉讼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二是考评周期通常为年度考核,且多为静态评价,不能动态反映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三是考评的主体大多为上级检察机关的对口业务部门,没有专门设立诉讼监督机构负责考核,难以保障考核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对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统一管理并纳入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体系,能有效提高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办理和管理水平,从而调动检察机关各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系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