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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博丹的主权法制思想


刘晋

让·博丹(1530-1596),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法学家。我们阅读博丹,要置身于他所处的那个时代,从十六世纪法国的政制状况去理解和把握。西方的历史社会在希腊、罗马的城邦制之后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十二、十三世纪以来,在中世纪的中晚期,欧洲社会开始出现新的情况,各个民族国家的雏形在神圣罗马帝国的体制下逐渐显现出来,伴随着基督教神权与封建制王权的二元对峙这一主线,实际上涌现出多种复杂的权力政治与思想意识的冲突与斗争。

博丹不是一个人文主义的批评家,更不是一个政治浪漫派,他对时代有着异乎寻常的政治洞察力,他的主权理论暗合了十六世纪以来欧洲现实政治的演变逻辑,反映了当时西方社会从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晚期到绝对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过渡之际的政制需要,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主权理论促进了专制君主制现代国家的构建过程,很敏锐地开发了王权的政制潜力,把国家与王权有机地捆绑在一起,拟制出一个国家主权的新观念。

博丹主权论的第一个成果是对主权性权力作出了一个综合性的、一般的界定。在博丹的《深刻理解历史的简易方法》一书中,他将主权的基本权力区分开来,并归结为五项:权力、制定和废止法律、宣战和终止战争的权力、保有对所有官吏的裁断不服及最后听审权和法律没有规定变通和宽恕的情况下,决定他人生死的权力。这种划分虽然有些不够现代。但在《共和国六书》中,很明显博丹将立法权看作是体现主权特征的第一性权力,这项权力是终极支配权力,以至于能够包含其他诸权力。这项权力不仅包括普通的立法权,还包括现代我们所说的立宪权力,即能够改变宪法的权力。这种划分有效地促进了公权力的研究发展。

第二项成果是他得出了著名的论断——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严格上说,主权更为典型的是立法权。君主的权威可以是主权性的,但不是绝对的。他要受到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也就是说博丹主张的君主主权理论的绝对性是在特定的“权力场域”里的绝对,离开这个域,主权将不具绝对性。

从理论上看,博丹的主权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通过考察罗马公法中的各种立法、行政与司法上的权力职能,以及中世纪君主的各种权能,梳理出一个涵括五项基本权力(任命官职、制定法律、宣战与媾和、听审权与赦免权)的主权体系,这个体系为未来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权力奠定了类型学的基础。第二,通过政制历史中各种形态的最高权能的分析,把有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下分散的、偶然的和零乱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个新型的君主主权,并把这个君主主权与民族国家这一新型的政治体结合在一起,从而为现代君主制的合法统治提供了一种历史依据。第三,从原则、本质和属性上阐释了主权的本性,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主权是国家所有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等著名论断,并且据此对混合政体、罗马执政官、国王与法律以及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宪政问题,展开了具体的论述,从而确立了君主主权论的底色。博丹的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也正因为此,他的理论被加了不少骂名,但从他那个时代的历史语境中来看待这个问题,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需要给予理解:

第一,君主主权论并不是一个绝对的贬义词,与无政府主义相比,基于法制基础上的君主专制不啻为一种优良的政体,至少在博丹的眼中,法国十六世纪的君主专制,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在法律之上,他还指出了欧洲传统的神法、自然法等高级法对于王权专制的约束力,所以,西方思想脉络中的君主主权统治,并非我们想象中的无法无天或政制暴政。

第二,塑造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是西方社会从古典城邦制经中世纪封建制到现代社会的必不可少的理论途径。博丹开发的绝对主权论与英国、荷兰,乃至美国等国家的政治思想家们提出的有限主权论不同,这里有着大陆国家的民族传统、政治文化以及地缘政治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主权观念既可以与君主主权结合在一起,也可以与自由共和结合在一起,既可以与国际法的世界秩序结合在一起,也可以与国内法的宪政秩序结合在一起。   

第三,博丹另辟蹊径,在当时各派思想观点的扭结中梳理出一个凸显政制主体意志的本质性主权理论,这个从古罗马帝制和法兰西国王的最高统治权中挖掘出来的主权观念,被博丹打造为一个与民族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政治符号,并赋予其“绝对与永久的”本质特性。

二十、二十一世纪的主权观念,与十六、十七世纪博丹肇始的构建民族国家时代的主权观念,在很多重大的问题上已经多有歧变,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直接对应当今的国家间关系来解读博丹。四百年来,在西方的政治理论中,基于主权的国家学说几经嬗变,博丹流传下来的细软其实已经所剩无几,一方面可以说,经过历史的大浪淘沙,博丹主权论在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主体结构方面有价值的东西,如国家主权的绝对性、统一性以及人格化等,已经时过境迁。我们以现今的世界格局与未来演变来考察博氏理论之得失,可以看到其历史与学理的局限;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博丹的现代意义远没有被挖掘出来,世人看到的只是博氏理论显明的方面,但其隐晦的方面并没有得到重视,重读博丹,不是浏览其菁华已尽的颓败,而是寻找在历史大转型时期构建新型政治体的能力。

主权是一种观念,更是一套政制技艺。关于主权国家的宪政体制,博丹在《主权论》一书中通过对于古典政制的权力分析,已经做了深入的论述。博丹的主权论隐含着两条路径,一条是绝对主义的集权之路,一条是相对主义的限权之路,对于如今的我们来说,两个方向都需要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摸索,一方面我们要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权威,另一方面这个国家权力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作者系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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