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夜来南风起,小麦覆陇黄”的时节。6月5日,记者随同信阳两级法院的法官走进古朴而依旧贫困的息县包信镇大李庄村,踏着满是泥泞的小路,一座三间低矮破旧的老瓦房呈现在眼前,门前丛生怒放的月季花给这个家增添了几许活力和亮色。76岁的陈录(化名)和老伴正在阴暗的房间里剥玉米,看到办案法官一行,便颤颤巍巍地站起身来打招呼。
“谢谢你们,谢谢法院对我们家的救助,要不然我们怎么活下去啊!”老人泪光闪闪,几度哽咽。
一起走访的信阳中院赔偿办的负责人及息县法院相关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故事。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陈录和陈照(化名)原来是邻居,陈照后来搬到路边居住,陈录的老伴在自己房屋旁及陈照的废置老宅上种了油菜,陈照不同意,两人发生口角,在推搡过程中,陈照绊倒后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2016年5月,陈照因健康权纠纷将陈录诉至息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陈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陈照各项损失共计38508元。判决生效后,陈录并没有履行。2016年7月陈照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随即依法向陈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陈录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无果后,执行干警随即联系了陈录。
陈录依约来到了执行局,将家中的具体情况向承办法官李浩波阐述:老伴与其同岁,身体多病,儿子患白血病过世,儿媳出走,孙女今年15岁,正上初中。愿意将自己居住的上世纪八十年代老瓦房腾出一间用来抵债。
而另一方面,今年56岁的陈照,依靠几亩田地勉强糊口,至今还是贫困户。因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常年拄拐使其基本不能劳动,这使得本就贫困的生活更加窘迫。
李浩波意识到这个案件并不是执行难,而是真正的执行不能。所谓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虽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
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2月,李浩波依法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李浩波考虑到陈照生活困难,而案件执行不能,依法为其申请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