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温雅楠 王海东)今年以来,浉河区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积极运用追究拒执罪的手段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及时公布了十大拒执罪典型案例。该院针对转移财产、拒不腾房、拒绝申报财产、欠薪逃匿、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常见的规避执行行为都依法进行惩处,被执行人以身试法终是得不偿失。
近日,该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通过“拒执罪”有力地震慑了被执行人,圆满执结了一起逃避执行的典型案例。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段某某夫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对被执行人翟某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12月29日,宋某某的前夫和女儿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人杀害,宋某某口头委托段某某前去处理善后等事宜,先后共计获得赔偿款683280元。段某某领款后,拒不付给宋某某。宋某某遂将翟某、段某某夫妇诉至浉河区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段某某夫妇在判决书生效后归还其全部赔偿款。后因被告翟某、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内容,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某、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翟某、段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但是翟某、段某某仍未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宋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以拒执罪立案,在进入刑事自诉程序后,经查证被执行人翟某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且案发后已与申请人宋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浉河区法院对打击拒执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做到“应打尽打”,不仅彰显了司法权威,也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推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