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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宣判一起寻事滋事案件


本报讯(尹月)近日,罗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事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三年有期徒刑。

2013年9月17日,董某(已判刑)在游戏厅与王某发生矛盾,王某的朋友杜某持刀将董某砍伤,董某联系得知王某等人位置后,带易某(已判刑)、张某(本案被告人)等人持刀与王某等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董某、易某等人持刀将王某头部、手臂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外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与其他人作用相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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