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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依法执行 积极调解

潢川法院执结一起群体性涉农案件


本报讯(陈明)“感谢法院尽心尽力维护我们农民的利益!”4月13日,潢川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异常热闹,几名申请人代表捧着一面锦旗走进执行办公室。不一会儿,该案被执行人潢川某种业公司代表也送来了一面写着“热情服务 化解矛盾”的锦旗,这是双方当事人有感于该院邬志江执行团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既依法执行又入情入理的工作,相约同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2015年12月23日,潢川某种业公司委托经销商销售某型号杂交稻种,潢川县某镇126户农户分别在经销商处购买该稻种并进行种植,当年8月初,水稻出现空秕率高,产量减产的情况。农户要求经销商和种业公司对减产损失予以赔偿,后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达成后,种业公司未予履行,农户们遂提起诉讼。潢川县法院对该批案件合并审理后作出判决,除18户农户因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外,判令种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分别给付其余108户农户补偿款及利息。种业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信阳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这108户农户分别向潢川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由执行局邬志江执行团队合并执行。执行团队在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的同时,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种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控和被执行人自行申报均显示该公司有财产,但其却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执行团队遂依法将该种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面对制裁,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仍未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鉴于该种业公司有财产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团队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实施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至此,汪某某终于认识到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子也自愿为案件执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代表也表达了调解解决的意愿。

执行团队抓住时机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和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的意见越来越接近。4月12日下午,在执行团队负责人邬志江的主持下,该种业公司终于和108名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付清补偿款,这起涉及108户农户的群体性涉农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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