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淑娟)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因要吃野味而非法狩猎的案件。
2015年冬,被告人陈某在息县路口分六次,使用自制气枪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斑鸠20只用于自己食用。同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刘某为自己食用,在同样的地点使用自制气枪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斑鸠,但未捕获。
2016年12月7日,陈某被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刘某与王某主动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8年2月2日,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