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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


本报讯(刘辉 郭晓雨)2月28日,信阳中院公开宣判上诉人李某民、魏某生、李某文、马某楠等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李某民、魏某生、李某文、马某楠等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附加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民受雇参与经营陶某照、苗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的“固始月照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收购、租赁固始县丰港乡、三河尖乡沿史灌河两岸及河道内的沙滩。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民为了实现其对沙滩资源的有效控制,指使被告人魏某生安排被告人李某文、张某银及李某、杨某祥、张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纠集20余人帮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李某民提供一定的经费及报酬,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以李某民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多次在固始县丰港乡、三河尖乡有预谋、有组织地采取威胁、恐吓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丰港乡付寨村、三河尖乡王棚村史灌河沿岸及河道内的沙滩资源进行一定的非法控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民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上诉人魏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二人均系主犯。上诉人李某民、魏某生等伙同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马某楠、刘某伟、饶某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上诉人李某民、魏某生、李某文等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信阳中院遂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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