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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阳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及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2018年1月26日,市物价办在信阳宾馆多媒体会议室组织召开信阳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和比例符合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记录均经本人审阅并签字确认,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或基本同意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结果合法有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信阳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决定

(一)信阳市中心城区(浉河区、平桥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二)罗山县、光山县、淮滨县、息县、新县、商城县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三)潢川县暂缓调整。因潢川县污水处理厂无法提供有效的成本数据,致使成本审核工作无法开展,建议待其成本资料完备后,再行调整。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对“政府要加大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投资,完善污水管网铺设,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的建议,予以采纳。

理由:由于历史欠账过多,污水处理企业投入过大,不可能通过一次调价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建议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二)对“要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保证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不因收费标准调整受影响”的建议,予以采纳。

理由:对城市低收入、弱势群体的照顾倾斜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建议政府通过逐步调整低保标准、最低工资和失业养老保险标准以及给予一定补贴等办法,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使其基本生活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

(三)对“希望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舆论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加大对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发生”的建议,予以采纳。

理由:污水处理费调整牵涉到千家万户,尽管调价幅度不高,对群众生活影响有限,但却是涉及民生的大事,市城管局、市物价办和市县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国家的政策讲透,把群众的经济账算准,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要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

(四)对“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做到收费透明,专款专用,接受群众的监督”的建议,予以采纳。

理由: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只能有限缓解污水处理企业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费率,要应收尽收,专款专用,防止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另外要强化对企业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水质、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厂水质、水量的监督管理,实现我市水环境治理目标。

(五)对“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采用分步走的形式,逐年增长”的建议,不予采纳。

理由: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要求,“省辖市、县级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这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原则标准是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进行的,因此分步实施,逐年增长的建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故不予采纳。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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