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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类案件


本报讯(陈金榜 高星)根据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近日,浉河区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成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大审判力量,认真梳理涉黑恶类犯罪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浉河区更大范围内掀起扫黑除恶风暴。

2月14日上午,浉河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涉黑类案件,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斌等参加宣判会,并邀请媒体记者及辖区数十名基层群众现场旁听。

案例一:寻衅滋事勒索钱财、起哄闹事围堵镇政府

2016年5月,某镇政府获得区规划局审批的一批农民联建房开工建设,被告人崔某某带领兄弟三人及家人,到建筑工地阻挠施工,破坏施工现场的围挡100多米。并通过抢夺施工工具、辱骂工人、向工人身上泼粪等行为驱散施工人员,强行向承包方王某勒索1万元钱。

2016年9月,崔某某组织家人和亲属十余人,拉着2条4米长的白布横幅,敲打着铁盆和塑料桶,到街上游行示威,公开辱骂镇政府干部,并散布谣言。游行到镇政府后,崔某某将两条白色的横幅拦在镇政府大门口,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出入,导致镇政府无法正常办公,围堵持续时间长达四天三夜。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例二:酒后持刀追砍伤人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因琐事找到郭某,问其丈夫的下落未果后,陈某某便折回家中拿出尖刀追砍郭某。在追砍郭某的过程中,被害人程某和王某上前劝阻,被告人陈某某将程某和王某打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以上两案例中两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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