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诗绮
1月26日,凌晨零时许,罗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报警:有人喝酒开车撞车了。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罗山县子路镇一路口。
现场一辆鄂XXXD3号车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相撞,肇事方当事人与被撞车辆所有人协商未果,被撞车方报警。其间,肇事方刘某电话联系另外两名朋友张某某等到现场帮忙。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赶到现场,后因害怕自己酒驾被人发现,又掉头把车辆停在远离现场的一银行门口,然后再步行到事故现场。民警在现场处置时,见肇事方刘某等几人均一身酒气,涉嫌酒驾,遂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对他们进行抽血备检,同时连夜展开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肇事方刘某及随后赶来“帮忙”的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刘某、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同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