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院)1月8日, 新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向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扣划至法院账户,圆满执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2014年7月24日,余某向扶某借款5万元,到期后扶某未能及时还款,引起余某诉讼。后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受理后,余某仅私下支付了6000元便中止支付,执行法官对余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通过查询了解到余某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有住房公积金4.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余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且余某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遂对其公积金进行了依法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