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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强制执行终获赔偿款


本报讯(程明)“赔偿款已经拿到了,我们也不再要求追究他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了,刑事自诉也可以申请撤诉了。”12月22日,在潢川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里,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从执行法官万筱手中接过20万元赔偿款,满意地说。

2016年8月,李某某、杨某某雇佣孙某某驾驶货车到信阳拉鸭子。返回途中,孙某某因疲劳驾驶,车速过快,导致货车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后翻车,李某某、杨某某均受了伤。经鉴定李某某和杨某某的伤情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和八级伤残。法院判决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杨某某乘坐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应承担20%的责任。判令孙某某共应赔偿李某某、杨某某3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某某、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负责此案执行的潢川法院执行局万筱执行团队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请令,但孙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执行员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孙某某名下有“福田”牌和“东风”牌货车各一辆,随即作出查封扣押裁定,限孙某某三日内将两辆车交到法院执行局。然而孙某某并未按期交出车辆。

10月9日,潢川法院依法决定对孙某某拘留十五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拘留期间,孙某某之子孙某向法院递交了保证书,保证于11月30日前将“东风”牌货车交至法院,逾期自愿承担孙某某未履行的赔偿义务。之后孙某也未按期交出车辆,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与此同时,李某某、杨某某以孙某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这时,孙某某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找到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履行。

12月22日,在执行法官万筱的主持下,孙某某和李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某、杨某某20万元,余款李某某、杨某某自愿放弃。李某某、杨某某领到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孙某某的刑事自诉。此案圆满执结。

息县法院大力执行追回粮食款

本报讯(奚法璇)12月23日,在看守所待了两个多月的付某被释放。因为一笔未结的粮款,付某躲避执行躲了一年多,最终也没能躲过去。

2016年3月,付某因欠赵某粮食货款被其诉至息县法院,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判令付某偿还赵某货款共计641193元。在此期间赵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将付某名下的一辆汽车及部分货款转移至赵某名下。

2016年5月,赵某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付某偿还剩余欠款合计490888元。但是付某在案件判决之后就不见踪影,执行干警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依法查控了付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然而执行干警经实地查看后发现,该房屋由付某父母实际居住,两位老人已年近八十,强制执行腾房并不可行,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17年5月至9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赵某、付某两人多次协商,但都没有成功。10月2日,付某于国庆期间回乡,执行干警得知消息后,当天下午便依法将付某拘留。随后,申请人赵某递交自诉状,要求追究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2017年12月,案件开庭审理,被移送至看守所的付某听说可能要被判刑,多次表示希望联系到自己的姐姐,与赵某达成和解。

案件审理期间,付某的姐姐终于与赵某达成协议,付某在偿还了大部分执行款后,剩余债务转由付某姐姐承担,赵某最终同意撤诉,案件顺利执结。

案件执结后,申请人赵某一再向法院的执行干警表示感谢,他表示这些执行款大部分都是农户的粮款,因为付某的原因,自己不仅信誉受到损害,更是愧对乡邻,农户的粮款自己不能欠也不忍心欠,多亏了法院执行力度大,不然坐在被告席上的就是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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