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政法天地 PDF版阅读

信阳日报客户端

一端在手 信息全有

平桥法院:拒执老赖被判两年


本报讯(王雪阳)家住平桥区一男子汪某甲,拥有两套房产,且房屋有着租金收入,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仍拒不履行。日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其提起刑事自诉,平桥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审理,以汪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25日,张某某诉汪某甲、汪某乙(汪某甲父亲)、高某某(汪某甲母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高某某连带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12.3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平桥法院申请执行,平桥法院立案后即到汪某甲住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汪某甲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也未报告个人、父母及其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汪某甲(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及其家庭有房屋两套,且其出租的房屋年租金2.5万元,证明汪某甲及其父母有能力执行家庭共同经营所欠货款而拒不履行。因汪某甲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平桥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被告人汪某甲被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某遂向平桥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平桥法院立案后决定对汪某甲依法逮捕。

平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支付自诉人张某某货款12.3万元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后来,鉴于汪某甲的亲属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张某某的谅解,汪某甲符合缓刑条件。被告人汪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罗山法院:执结涉农民工案件

本报讯(刘俊)12月11日,罗山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信阳市某建筑公司因拖欠农民工25万元工资款而被纳入黑名单,最后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2012年6月1日,信阳市某建筑公司以承包人的名义承包了罗山县某新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包的新村建设工程。同年6月3日,信阳市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张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即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后张某又将此工程部分转包给段某。张某与段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面积、价格、结构、承包方式、双方责任、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后张某与段某经过结算,计欠段某工人工资款52万元。2013年12月30日,张某给段某出具欠工人工资款52万元的欠条一张。后经段某催要,罗山县某新村建设管理委员会代表发包人签字同意并支付了27万元的工人工资款,仍欠25万元未支付。随后,段某将张某和信阳市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5万元工人工资款。

2016年3月4日,罗山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支持了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给付段某工人工资款25万元,信阳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阳市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罗山法院向张某、信阳市某建筑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其拒不履行。随后,该院又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为督促其履行义务,该院将张某和信阳市某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年关将近,该院结合第九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不断加大执结力度,执行干警连续多天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并表示若不履行义务将会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2月11日,信阳市某建筑公司由于被纳黑名单受到限制惩戒,以及迫于执行压力,最终履行了还款义务,此案得以执结。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