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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大气污染“秋冬防”考核量化标准


本报讯(记者 孟磊)按照《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方案》和《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有关要求,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日前出台了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方案。

针对浉河区、平桥区、南湾管理区,考核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两部分,其他县区(含明港镇)考核重点工作。对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办法按百分制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数据以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数据为准。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值(35分),考核月PM10月均浓度达到或优于市定目标要求的,计35分;未达到市定目标要求的,按照考核月PM10市定目标值与考核月月均值的比重乘以35分进行计分;细颗粒物(PM2.5)月均值(35分),考核月PM2.5月均浓度达到或优于市定目标要求的,计35分;未达到核定目标要求的,按照考核月PM2.5市定目标值与考核月月均值的比重乘以35分进行计分;重污染天气天数(30分),考核月重污染天气天数达到或优于市定目标要求的,计30分,未达到市定目标要求的,按照核定目标与考核月重污染天气天数的比重乘以30分进行计分。

重点工作考核采取扣分制,国家、省29个督导组和市16个督导组在考核月中,未发现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存在问题的,计100分。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1. 清洁取暖(占10分):发现一户应完成气代煤、电代煤而未完成的,扣2分;辖区内发现一台未拆改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扣5分。扣完为止。

2. 燃煤散烧治理(占10分):发现一起生产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扣2分;发现一起销售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扣2分;发现一起向“禁燃区”内销售洁净型煤的,扣2分;发现一处应取缔散煤燃烧设施设备未取缔到位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占10分):发现一家台账内企业应完成整治取缔而未完成的,扣2分;新发现一家台账外“散乱污”企业的,扣4分;发现一家“黑加油站”,扣2分。扣完为止。

4.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占20分):发现一处施工工地应落实“封土行动”而未落实的,扣5分;发现一处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扣1分;发现一处施工工地未落实“三员”管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5. 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占15分):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扣5分;发现一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扣完为止。

6. 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占15分):各县区政府未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管控的,扣10分;应急减排清单中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扣5分;发现一起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企业未按要求减排的,扣2分。扣完为止。

7. 企业达标排放(占10分):市环境监控中心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一起企业废气排放日均值超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8. 车辆管控(占10分):发现一辆黄标车,扣2分;发现一辆黑渣土车及不按规定运行的渣土车,扣2分。扣完为止。

为体现公平公正,浉河区、平桥区、南湾管理区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各占50%的权重;其他县区(含明港镇)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重点工作指标占100%的权重,并于每月5日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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