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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属于谁?


本报记者 胡庆芳

近日,位于平桥区中心大道与滨河北路交会处的某小区因地上停车位问题,业主们闹得不可开交。据该小区几位业主介绍,地产开发商公开向小区业主售卖地上停车位,5-6万元/位。已有个别业主购买,大部分业主认为地上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地产开发商无权售卖。

关于地上停车位收费问题,全国多个小区因此而产生纠纷,进行维权。小区停车位归属分为三类:一是开发商所有,二是业主专有,三是业主共有。

关于地上停车位归属问题,属于开发商所有的部分有:未出售给业主的房屋,通过合同约定为开发商所有的外墙面、楼顶等;属于业主专有的部分有:已购买的房屋、通过合同明示为业主所有的绿地、配套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些停车位是开发规划中的停车位,还是开发商临时随意划定的停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道路随意划定车位出售,属无权处理区域,是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业主公共服务。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完全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业主在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 。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业主可以使用,但无产权只能租赁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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