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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检察院成功提请抗诉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本报讯(易定刚)近日,由潢川县检察院提请抗诉、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贾某某与周某某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潢川县法院再审后改判。

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朋友关系,1993年至1996年期间,周某某通过贾某某作为担保人,分三次向他人借款55000元,约定月利息二分。利息支付到1996年1月29日,周某某的妻子林某某重新出具了三张借据,并加盖了周某某当时负责的“罗山县周党硅肥厂驻潢川办事处”公章。1998年,周某某因挪用公款被逮捕,在债权人的要求下,贾某某偿还借款并将三张借据收回。周某某释放后,一直未偿还贾某某代其偿还的55000元借款及利息。2012年5月3日,贾某某持三张借据向潢川县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55000元及利息。潢川县法院以三张借据是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子林某某所出具,应推定其认可为由,判决周某某偿还贾某某代其支付的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

周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潢川县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2013年4月10日,周某某向潢川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以该三张借据均为林某某出具,周某某不认可该债务,该案应以林某某为被告进行诉讼,周某某不具备该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为由提请信阳市检察院抗诉。信阳市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潢川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原审原告贾某某死亡,潢川县法院中止审理。后潢川县法院依法追加贾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恢复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贾某某法定继承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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